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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慌 网购遇纠纷看这里!

17-11-13 09:05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辑:赵凌艺

  原标题:举案说法

  不要慌网购遇纠纷看这里!

  律师就常见的网购纠纷答疑解惑

  中国甘肃网11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随着网购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接受,网络购物纠纷也呈明显增长态势。记者梳理我省一年来审理的网购纠纷案件发现,网购纠纷有的是购物后未发货的,有的是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有的是因网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遇到网购纠纷该如何正确维权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世龙。

  ●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电子信息,必要时还要进行录音录像、公证

  ●及时与卖家沟通并保留记录

  ●收货后,将物流单证保留一段时间

  1付款后未发货状告商家返还货款获支持

  2015年8月,白银市白银区男子薛某与丁某以微信聊天形式商议购买手机,约定薛某向丁某购买5部苹果手机,总价款21300元,由薛某先付款后再发货。后薛某依约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分5次向丁某支付货款21300元。孰料,丁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未予发货,并声称其被网购店骗取了资金,其接收薛某的货款会立即退还。本来是网络购物,但因二人相识,在薛某不断的催促下,2016年2月丁某向薛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丁某欠薛某的21300元于2016年9月1日之前还清。事后,因未按期还款,薛某将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货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网络购物合同履行中,薛某依约向丁某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丁某未履行向原告发货的义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由丁某向薛某返还货款。但丁某未按时返还,违反了约定,薛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薛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返还原告薛某货款21300元,驳回薛某的其他诉求。

  2认为网购商品涉嫌虚假宣传因恶意诉讼被驳回

  武威男子叶某自称,其因生活所需,于2016年6月24日在上海一家居用品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发现一款天然乳胶系列超薄护颈枕,其网页宣传称,预防或舒缓颈椎病、缓解皮肤炎症、痘痘等皮肤问题。叶某称,其为达到缓解颈椎病、缓解家人皮肤问题的目的,根据商家的广告描述,购买了该涉诉产品6件,单价199元,总计1194元。收到实物后,其发现商家对涉诉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并不

  真实,经过使用,其的颈椎病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亦有加重嫌疑,且涉诉产品做工粗糙。叶某认为,该家居公司经营采取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给消费者经济、精神、身体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并且赔偿3倍购物款。

  对于叶某的起诉,作为商家的上海某家居用品公司并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出售的护颈枕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对其造成了误导,且我国现行法律亦无禁止护颈枕做缓解颈椎疲劳宣传的规定,故被告的广告不构成民事诈骗。另外,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因使用被告的护颈枕后有损害后果,故其主张护颈枕给其造成损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查明,2016年叶某在凉州区法院有类似的诉讼4个。法院认为,叶某的诉讼行为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其通过网络平台在网上多个商城购物后,在法院有多个诉讼,恶意诉讼明显,故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3买家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商家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6年酒泉市金塔县买家赵某因网购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将商家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竹溪贡茶茶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商家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经酒泉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虽载明了管辖法院,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赵某提交的交易订单截图显示,收货地址为“甘肃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X号附近”。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故商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电子信息

  疯狂网购后,收到包裹的买家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一旦遇到购物不如意的烦心事该怎么办?记者采访了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世龙,他给买家提供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商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2.商家所谓“保证正品”“海外代购”“保修两年”或者“假一赔十”之类的承诺,不能确保商品是正品。网购遇到低价商品一定要慎之又慎,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仅质量有保证,即使日后出了问题,也有凭有据好维权,不要贪一时便宜而得不偿失。

  3.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律师建议,消费者首先切勿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对“过度打折”“优惠套餐”“免费赠送”等优惠幅度较大的宣传要认真鉴别是否真实、是否具有附加条件等,做到货比三家,以免上当受骗;要选择商业信誉好、实力雄厚、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网站购物,即便以后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赔偿的几率更大。

  此外,消费者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提高证据保存能力,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电子信息,必要时还要进行录音录像、公证。消费者在网购中,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应及时与卖家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沟通并保留记录;收货后,要将物流单证保留一段时间,如对商品有异议,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反映,平台可介入调查并先行调解,便于固定证据。消费者如遇网购纠纷,还可以拓宽主张权利的渠道,除诉讼之外,可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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