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清江
6月22日傍晚,福州女生小林突然被路边冲出的一条狗咬伤,女生要求在场的狗主人赔偿医院处理伤口和打疫苗费用,没想到狗主人当场拒绝,称狗的行为与其无关。如果小林有意见,可以咬狗一口,这样就互不亏欠了。(6月26日《福州晚报》)
“有意见去咬狗”,如此逃避赔偿的说法自然荒唐,而且是对伤者和社会尊严的挑战。养狗伤人,治疗赔偿天经地义,这位狗主人不会不懂得这个道理,其荒唐的说法除了“痞子”心态,想必还有有恃无恐的心理在作祟。原因很简单,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狗主人进行惩罚,那么,耍赖消极应付自然没有更大的后果,自然有恃无恐。事实就是如此,哪怕警方介入后,也仅仅是被要求送医打疫苗。
养狗伤人法律成本低一直备受质疑,现行的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中有零星的规定,前者只针对狗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者只是针对养狗对公共秩序的影响,如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狗伤人的赔偿责任只是事后补偿伤害的后果,并没有更大的代价。城市养狗,对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影响是可预见的,如威胁人身安全、损害公共环境等。应当来说,这些年来许多城市的养犬立法中对宠物伤人都有一些规定,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规定在执行层面没有起到起码的约束作用,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处罚太轻。比如,许多城市都曾发生过烈性犬咬人致重伤以及死亡的恶性案件,即便如此,狗主人都无法受到刑事处罚。事实的赔偿作为养狗的法律底线,必然导致养狗的“任性”与泛滥,想养什么狗就养什么狗,想怎么养就怎么养,伤人了大不了赔钱,甚至伤人了“痞”一下,“痞”过去了不用赔偿等于赚了,没“痞”过去也不过是赔偿。
治狗还须先治人。地方养犬管理的软弱,说到底源于立法依据与权限的局限,难以强化养狗人履行责任。城市养犬立法不能仅仅当成城市的事,要弥补上位法的不足,提高立法层级,在治安与刑事法律中“打补丁”,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上要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