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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二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

2016-04-05 08:11:48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二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

  中国甘肃网4月5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吴少华)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就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日前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这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次,延长婚假、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再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最后,规范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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