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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满足群众生育意愿——《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2016-04-03 08:47:03 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满足群众生育意愿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记者 宜秀萍

  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标志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当天下午,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省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这一民生新政。

  与全国同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省与全国一样,统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省卫计委副主任蒋新贵介绍,为了积极应对人口形势的转折性变化,缓解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我省随即组织开展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出生人口预测和政策实施风险评估、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摸底以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等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备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材料,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近年来,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逐年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空巢家庭、失独家庭问题逐渐显现。我省人口低生育水平连续多年保持稳中有降态势,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低于更替水平。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65岁及以上人口达222.56万人,人口红利逐步削弱,未富先老问题突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延缓老龄化速度,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短期看,将直接带动住房、教育、健康、家政及日用品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刺激扩大相关领域投资,增加就业。长期看,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更为显著。

  新政热点解答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孩子要不要审批?是否需要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我省的婚假、产假有哪些调整?对于育龄夫妇关心的这些问题,蒋新贵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修订后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可在生育两孩的基础上申请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现阶段无论是生育一、二孩,还是特殊情形再生育,仍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依法享受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

  “在已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中,我省规定的婚假、产假均为最长的省份之一。”蒋新贵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我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关于我省出新规鼓励少生、奖励放弃生育二孩的报道,蒋新贵解释,这些媒体在报道中片面强调了对“少生孩子的资金奖励”,忽略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的这个时间节点,忽略了界定的“稀有少数民族、边远牧区、藏区特定少数民族”这一特定人群,存在理解偏差。

  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1.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人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这两类家庭均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也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基于此,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在新《条例》修订中延续了这一政策,不存在媒体报道“有违政策”等情况。

  此外,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形势所做的生育政策调整,并不是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蒋新贵表示,当前,我省人口相对超载、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人均水平低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没有根本改变,这决定了我省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公民仍然要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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