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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电视机屏裂三星推诿责任 新消法维权商家认错换屏

2016-03-14 14:36:59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案例9

  电视机屏裂三星推诿责任新消法维权商家认错换屏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天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天水市兰天商场三星家电专柜购买一台电视机,使用五天后屏幕破裂,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果报告,消费者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天水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屏幕裂纹为蜘蛛网型发散状,怀疑是消费者外力碰撞造成,维修、更换屏幕的3810元费用需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认为:自己从未碰撞电视,怀疑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并且三星出具的报告并非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三星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品牌总部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同时,要求兰天商场对三星专柜出售的该批次商品进行检查。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总部又无法提供无过错举证材料,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

  【消协点评】

  本案是一起品牌家用电子产品质量纠纷案,案例中消费者在使用电视机过程中出现屏幕破裂,双方各持己见,很难介定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由于当地无法鉴定,经营者提供的鉴定结果消费者不认可,在没有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出具消费者认可的鉴定结果,如不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更换电视机。本案中由于该品牌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电视屏幕。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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