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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缺失诚信拒退定金 消协依法讨回公道

2016-03-14 14:35:0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案例7

  缺失诚信拒退定金消协依法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9日,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5年5月20日,在庆阳市环县隆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万元定金预订某品牌轿车一辆。到期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车还没到,消费者多次催促提车,且退还定金的要求被拒后,到环县消协城关分会请求维权,要求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环县消协城关分会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称:是由于生产商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提货。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5万元整。

  【消协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消保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超过合同约定退款日期;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仍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相关法律规定,经销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退还消费者定金。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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