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甘肃
依法治省 建设幸福美好甘肃【专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专题】
原标题:弘扬宪法精神
2016年第11期总第14期
主持人 范鹏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12月2日,为了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安宁智库联盟在省委党校举办学术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从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推进依法行政措施落实、提升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以促进我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公民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下期我们将就如何认识经济形势,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进行盘点式回顾、展望式思考,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敬请关注。
联系人:甘肃省委党校智库工作站曹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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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曹建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古人云:“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致也。”执政兴国必须“修为治之法”,而“为治之法”首先是宪法。有了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才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法规。加强宪法实施,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
一、树立宪法意识,要明确权为民所赋
宪法确认的民主制度,解决了领导干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源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两条规定表明,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各级领导干部所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途径授予的。根据宪法的规定,首先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其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通过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赋予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因此,从权力来源上说,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是人民出于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出于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委托领导干部行使的。也正因为如此,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树立宪法意识,要监督权力的运行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设定了界限。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划分,并为每一种权力的行使设置了界限。宪法首先从横向上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宪法还从纵向上把国家权力在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划分。我国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可见,各级领导干部手中虽然都掌握着一定权力,但所行使的权力性质、范围不同,都有自己的界限,不能逾越。
三、树立宪法意识,要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基本目标。宪法划分公共权力并且加以规范、设定界限,目的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宪法还把那些重要的,又最容易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以及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写进宪法加以保障。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应该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没有规定人民权利并加以保障的宪法就不称其为宪法。我国现行宪法非常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为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改变了以往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凸显了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优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也较以前大大丰富,不仅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一般原则,而且增加了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保障等内容,从而使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趋于完善。
四、树立宪法意识,必须强化责任追究
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宪法规定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质询罢免制度的基础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决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现象,还不时存在;一些公民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通过树立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刻不容缓。(作者系省委党校智库工作站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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