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套现400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
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改判
中国甘肃网8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许沛洁通讯员白会东)先向银行存款,随后再找银行人员贴息贷款,一来一回之间,400万元被瞬间瓜分。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成票据诈骗罪,对该案的被告人高铭宣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高铭宣,曾用名高岩,2012年6月,被告人高铭宣受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泷公司)委托,通过中间人刘某、钟某(均另案处理)及陈某,联系了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图公司),由芯图公司在中国某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火车站分理处存款,以该存款为凭证,该银行向天泷公司发放贷款。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高铭宣代表天泷公司与中间人刘紫波、钟立群签订《一年定期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铭宣代表天泷公司向刘某等人支付存款额17%的贴息款。2012年6月27日,刘某联系的中间人陈某陪同芯图公司财务人员在该银行火车站分理处存入2000万元后,被告人高铭宣因天泷公司无力支付贴息款,遂将伪造的芯图公司印鉴交给于某,指使于某从芯图公司2000万元账户中转出400万元用于支付贴息款。同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伪造芯图公司会计的签名,在该行购买了7张芯图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了支票并背书后,由于某将芯图公司账户内400万元分别向被告人高铭宣账户转入60万元,向刘某账户转入340万元。案发后,2012年7月13日,刘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被告人高铭宣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高铭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2月18日,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铭宣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采用支票支付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高铭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高铭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
宣判后,高铭宣提出上诉,称自己并不知道是假章子,自己与银行的人不认识,不知款是如何转的;自己所得60万元,当时有51万转给了其他中间人,自己仅得款9万元,案发后自己退还了全部60万元;原判量刑过重。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赔受害人60万元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兰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铭宣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时对上诉人的自首、退赔等情节体现从宽不足,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铭宣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高铭宣犯票据诈骗罪;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铭宣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上诉人高铭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