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要闻 正文
投稿

《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8月15日起差别化收费不再一个价

2016-08-09 08:06:23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8月15日起实施

  不同区域和不同时段停车

  差别化收费不再一个价

  中国甘肃网8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熊园)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该《办法》自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停车服务收费

  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区别不同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于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及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

  哪些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哪些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不同区域级差收费

  路内高于路外 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

  《办法》要求,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对不同区域的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较高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

  低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有产权单间独用车库

  已计产权面积并已缴物业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费

  《办法》提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鼓励机关单位

  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办法》还规定了免收机动车服务费的相关情形,包括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办法》提出,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对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