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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鼓励企事业单位免收停车费

2016-08-09 07:02:3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陇周刊(2016年 第27期)

【甘肃今头条】

  原标题:我省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公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中国甘肃网8月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王钊) 8月8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省内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于2017年12月前设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项工作。

  1按停车设施性质实行三种定价标准

  政府定价停车设施: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及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

  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等自主确定。

  2住宅小区及商住小区停车服务费

  《办法》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停放服务费。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机动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3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办法》要求,对不同区域的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4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免收停车费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免收机动车服务费的相关情形,包括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办法》提出,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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