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协议未签商铺房屋被强拆村民不满诉至法院——
城关区政府被判强拆违法
中国甘肃网8月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因自己商铺、房屋被强制拆除,市民刘某某将兰州市城关区政府(下简称区政府)及第三人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办事处(下称雁南街道)、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执法局)诉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3被告强制拆除商铺和房屋的行为违法。8月8日记者获悉,该案经审理,庆阳中院日前作出判决,确认兰州市城关区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强制拆除刘某某位于城关区天水北路196号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政府负担。
房屋被拆除,政府、街道办、城管执法局成被告
据原告刘某某诉称,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014年8月15日下午3时,其位于城关区天水北路196号的房屋被城关区政府及第三人雁南街道、执法局强行拆除。
原告刘某某认为,被告擅自带人对其所有的商铺和房屋强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商铺和房屋的行为违法。
城关区政府答辩称,刘某某所诉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故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未能提供证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证据,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作为涉案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30日与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村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书,双方就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后滩尖子村社区居委会又与村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区政府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故刘某某的诉请适用法律不当,且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第三人雁南街道称,刘某某使用的土地是滩尖子村农村集体土地,该地被征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刘某某经多次上门解释说明拒不拆迁,导致既定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影响村民整体利益,部分村民遂上书区委区政府,请求对刘的房屋予以强拆。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指导和监督社区具体工作中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刘某某的诉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执法局称,该局于2014年8月15日接兰州市城关区政府通知,参与涉案房屋的拆迁工作,其主要担负现场警戒及防尘任务。故与案件无关,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认定:城关区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刘某某与区政府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案件审理中被告区政府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认为原告刘某某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城关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告刘某某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因项目建设的需要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对其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应由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对逾期不自动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组织第三人等进行强拆,该强拆行为应视为对刘某某拒绝交出土地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区政府在采取上述拆迁行为时,既未督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程序,亦未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确认违法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故作出“区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