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超
“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近日“深圳一男子虐狗”图片在网络传开,该男子自称为了好玩已虐杀50余只狗,并将虐杀的血腥小视频发至网上炫耀,令人发指。然而实际上,目前国内对虐待动物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处罚,该男子的虐杀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8月2日《深圳晚报》)
对于虐杀动物的行为,真是没有最血腥,只有更血腥,而它之所以会不断发生,与当下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缺失不无关系。正是由于虐待动物的非罪化,才使得一些人为了追求刺激等目的,做出了一些极端暴力和血腥的事情。因此,可以说每次的虐杀动物事件,都是对法律的呼吁。
本以为,对于完善法律的呼声,应该会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但当我去仔细翻阅人们争论内容的时候,真是让人始料未及。因为有颇多的理性派,他们反对在法律上禁止虐杀动物,综合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者,动物福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服务人类;二者,虐待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就像赛马、斗牛、马戏等项目,算不算虐待动物呢?再者,虐待动物是私人选择,公权力介入不太合适。
平心而论,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原因,并非是毫无道理。虽然在现阶段,动物还是被物化为一种资源,并最终服务于人类,但如何去使用它们,我们自始至终都在寻找一种最不坏的方式。而这种最不坏的方式,就是能够为大家所接受。说的更直白一些,我们可以去食用动物,但也应该要做到最大程度地减轻死亡带来的痛苦,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一些国家已经先后对虐杀动物进行立法,这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道德的培育。
至于何谓虐待,它的标准是什么?坦白说,即便进行了立法,这个问题也不好解决。虽然对于新闻中极端的虐杀动物行为,我们都能一致地表示反对,但将范围扩大后,马戏、斗牛等项目算不算虐待动物,却不可能有统一的答案。然而,这并不是我们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理由,能够照顾到现阶段人们的心理接受程度,对那些极端虐杀行为进行界定,这同样是“最不坏”方式的表现。而随着其它行为和问题的出现,诸如动物实验、表演等行为的界定,也会由时间和社会的进步来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