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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偷盗摩托车偷销 两团伙成员均领刑

2016-06-27 09:29:17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偷盗摩托车偷销 两团伙成员均领刑

  中国甘肃网6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安高增) 2016年6月25日,天水秦安县人民法院发布该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销赃案,被告人李某、马某、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毕某、马某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刑。 

  被告人李某、马某、马某某均为秦安县兴国镇人,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三人因无钱吸食毒品,遂产生盗窃之意,后购买作案工具,三人时分时合,先后到秦安县兴国镇及其周边地区,选择城区巷道及家属楼下、KTV及饭店门口停放的摩托车,采取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27起,盗窃三轮摩托车4辆,二轮摩托车26辆,盗窃财物总价值112709元。

  被告人毕某、马某义均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2015年6月至7月间,在明知是盗窃所得摩托车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毕某从李某、马某及马某某处收购总价值11820元的被盗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2辆、三轮摩托车1辆,马某义从马某、李某处收购总价值6000元的被盗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及铃木牌摩托车1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结伙采取撬锁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2709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毕某、马某义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而进行买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10000元,马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马某义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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