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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6-04-26 08:46:59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良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4月2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孙嫱)“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5日,甘肃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公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省法院去年全年共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11件,同比增长10.5%。其中,按审级划分,一审案件175件,二审案件36件;按案件类型划分,专利权纠纷44件,著作权纠纷4件,商标权纠纷82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9件,技术合同纠纷11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件。省法院案件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公开开庭率实现了三个100%。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审结20件。在审结的已生效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的9人。

  其余五个案例分别是:

  6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7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驰名商标权纠纷案

  8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河南金苑公司与周国方、石文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

  1

  微软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兰州中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Microsoft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微软公司在立案后提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微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证据保全。在执行保全裁定时,法院向被申请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义务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完成证据保全工作,否则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告知如果当事人持有证据保全裁定所指向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工作的后果。在法院周密安排下,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法院保全裁定的执行。保全采取按不同服务网点随机抽取营业用计算机,对数量进行清点,聘请计算机专业人员以及被告软件技术人员共同对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标识号(ID)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制作U盘,当场进行封存。

  由于审理法院合议庭制定了周密的保全执行方案,使得本案成功进行证据保全,锁定了关键证据。经过办案法官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双赢和解协议,即华龙证券公司向微软公司购买新升级软件,微软公司进一步向华龙证券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支撑,促成了双方当事人更进一步的合作,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双方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4月28日,美国微软公司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Tim一行来到兰州中院给予了该案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证据保全对软件权利人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证据保全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执行保全裁定时,要了解有关专业知识,审慎制定执行方案,确保证据保全达到预期目的。本案对我省审理计算机软件及专业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其中预先制定保全方案,审慎选择使用保全采取的具体方法,以及对被申请人在保全执行中发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义务及风险告知书等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

  2

  王良毅与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涉案图书《弥撒的语言》作者为王良毅、李琦。1995年3月1日,王良毅、李琦为甲方与乙方甘肃文化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作品名称为《弥撒的语言》。该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签订后,王良毅支付甘肃文化出版社6000元。后《弥撒的语言》一书经出版,由西固地质印刷厂印刷3000册,其中100册作为样书交由甘肃文化出版社,剩余交给王良毅。1995年8月8日,甘肃文化出版社做出甘文出(1995)9号文件,其中对《弥撒的语言》一书的处理决定为:个别章节的个别段落,文字粗糙,格调不高,作技术处理后,再予发行。甘肃文化出版社据此要求王良毅交回已经印刷的书籍做技术处理,王良毅不同意,双方酿成纠纷,王良毅遂诉至法院。王良毅诉请: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立即终止对《弥撒的语言》发行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王良毅损失人民币360000元;在《甘肃日报》上公开向原告王良毅道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良毅,案外人李琦作为《弥撒的语言》的作者,与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据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享有了《弥撒的语言》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没有发行《弥撒的语言》一书以致引起纠纷,双方之间属于合同纠纷。而原告王良毅所诉侵犯了其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王良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王良毅诉请的是终止对其作品发行权的侵害,是按侵权案件起诉,而侵害发行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里的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积极行为。审理法院认为甘肃文化出版社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出版义务属于合同履行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驳回原告王良毅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由于本案判决主文部分准确引用及解读法律条文,裁判说理性强,结论的得出水到渠成,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郑银冕与刘录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北京波森特岩土有限公司。2014年6月,刘录怀通过与该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合同,成为该专利的独家代理人。同年7月,刘录怀发现郑银冕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桩基工程中使用该专利技术施工,经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6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经授权,原告刘录怀有权对涉及该专利的侵权行为单方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措施,故刘录怀以自己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比对,被告的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能够一一对应,与涉案专利相同,已落入了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故根据相关规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郑银冕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刘录怀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

  宣判后,郑银冕以其施工技术属“现有技术”为由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定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维持一审构成侵权的认定,但一审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适用法律有误且有失公允,二审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社会价值、可得利益上限、维权成本以及近年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改判:郑银冕赔偿刘录怀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现有技术抗辩”,此外还涉及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及排他实施许可等问题,其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以及对赔偿数额的改判成为本案的重点。针对“现有技术抗辩”问题,二审在对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上诉人提交的欲证明其施工技术为“现有技术”的新证据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认真比对后,认定其构成侵权,同时纠正了一审将“现有技术抗辩”与“公知技术抗辩”混淆的错误。在赔偿数额方面,上诉人虽构成侵权,但因其在涉案工程中的可得工程价款仅为5万元,遂二审纠正。

  4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郭莉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动画片《熊出没》自在央视播出后,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片中动画形象“熊大”、“熊二”、“光头强”等人人皆知,深受观众喜爱。该作品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出品,享有动画片影视剧作品及片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2012年4月2日,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授权范围是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的行为进行维权。原告获得授权后,发现被告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业街19号的宝贝秀工艺品店擅自对外销售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熊出没》“熊大”、“熊二”、“光头强”毛绒公仔专有使用权的行为;在报纸上登报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郭莉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00元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动漫产业链的市场延伸,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进行商业化运用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加强该领域的司法保护对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宣传了动漫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尊重动漫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依法依规进行动漫形象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行为。

  5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吕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完美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完美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后完美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986414号商标,该商标亦使用于其生产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及反面。在一起商标争议案件中,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吕静于2012年底注册网上店铺,经营洗化日用品及其它生活用品。2013年8、9月,吕静从其他网站购销一批完美芦荟胶商品,以每支9.88元价格向其他用户销售,计约200余人,销售价款3000余元。2013年10月9日,完美公司从吕静经营的网店购买其出售的完美芦荟胶,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完美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吕静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淘宝站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刊登申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吕静停止对完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吕静赔偿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典型意义】

  结合该案审理,提示全社会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大力宣传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使网络环境下的相关主体明确哪些属于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同时,法院也要充分发挥通过司法审判为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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