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女方产假延长至180天,男方护理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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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田小东 记者 方言) 4月1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卫计委副主任蒋新贵在发布会上表示,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标志着甘肃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依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天,女方生育子女时,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规范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政策解读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孩子要不要审批?是否需要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办理。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上传相关材料影印件。生育前因故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登记。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和生育子女信息等。通过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可以准确掌握生育信息,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现阶段无论是生育一、二孩,还是特殊情形再生育,仍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依法享受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节育家庭”还能不能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登记生育二孩的,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
答: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新政策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公民如何处罚,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适用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1)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登记,均可以生育。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①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③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④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