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点话题。3月11日,记者在天水市消协采访时了解到,2015年天水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已经出炉。
▲资料图来自网络注:图片与案件无关
原标题:天水市消协发布——
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记者 孙有生
“分析这10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消费纠纷、消费安全等问题一直存在。每一个维权个案看起来虽不是什么轰动的大案,但也着实让身临其中的消费者闹心。”天水市消协的辛小兰秘书长表示,汇总一年来的十大案例,希望能给消费者提个醒,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1、空压机
质量举证责任倒置案
【案情】2015年1月,消费者杨先生在市内某建材市场购买了1台空压机,使用不到15日内出现了故障,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机后仍出现同样故障。消费者认为该空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拒绝,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耐用商品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因商家无法举证证明空压机质量是否合格,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杨先生的购机款。
2、建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地板砖纠纷案
【案情】2015年4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9400元的地板砖,施工后发现地板砖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商家实地勘验后承认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消费者在施工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更换,只能赔偿部分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向市消协投诉。
【结果】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认定,建材商店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调解,经销商退还商品全部价款,并赔偿人工费1600元。
3、批发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用品案
【案情】2015年5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某百货批发公司销售的日化用品为冒牌商品。
【结果】工商执法人员当即查扣了涉嫌假冒的日化用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该批日化用品为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涉案假冒商品,并处罚款15000元。
4、快递公司
损坏托运物品案
【案情】2015年6月,王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价值90元的天水大樱桃至广东省东莞市,收货时发现快递包装箱破损,箱内樱桃所剩无几。王先生提出按货运目的地货值赔偿600元的诉求,快递公司承诺只按起运地货值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按货物到达地市场价值300元给王先生赔偿。
5、汽车销售店
未提供随车合格证案
【案情】2015年7月,周先生在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由于4S店未随车附带合格证,并拖延多次未予交付,致使消费者所购车辆一直无法办理入户手续。周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由于商家将车辆抵押至银行,致使消费者无法及时拿到合格证。经调解,4S店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理了合格证,并为消费者办理了临时牌照。
6、手机专卖店
不履行“三包”案
【案情】2015年8月,彭先生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使用不到10天就出现黑屏、无法开机等故障,售后人员进行维修后,消费者使用不到3天,手机又出现同一故障。消费者要求更换手机,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工商部门调查后认定,该手机在“三包”期内多次出现故障,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手机。
7、黄金珠宝店
销售的戒指掉色案
【案情】2015年9月,高女士在某黄金珠宝店花2150元购买了千足金戒指一枚,佩戴一个月后,消费者发现戒指存在掉色现象,要求退款。而经营者认为,戒指掉色的原因是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里含有的汞所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高女士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工商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出具戒指的质检报告,但经营者无法提供。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2150元。
8、电视机
屏幕破裂案
【案情】2015年8月,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屏幕有破裂现象,售后人员上门鉴定为系受外力造成,不予保修,消费者认为没有碰撞电视机,屏幕破裂属于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消协部门投诉。
【结果】消协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同时出具第三方鉴定报告,但商家无法提供。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电视屏幕。
9、农用三轮车
质量纠纷案
【案情】2015年9月,董先生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车开回家后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突然自动爆胎,消费者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农机公司履行“三包”,更换新轮胎。而农机公司则认为,造成轮胎自动爆胎的原因有多种,此种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协商未果后,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经现场调解,农机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新轮胎。
10、餐馆
强制消费案
【案情】2015年10月,马先生在某餐馆消费后,结账时却被告知因自带酒水要另外收取40元服务费。而马先生认为,餐馆事先无任何说明,加收服务费的做法违法,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认定餐馆“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无任何法律效力,执法人员责令餐馆全额退还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