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法院发布2020年度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6月4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今天上午,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度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及典型案例。
一、甘玉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政府采购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甘玉章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皋兰祥和页岩砖厂的名义,在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大横村境内草原上建设砖厂、开采粘土矿,进行砖制品生产、销售,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经鉴定,砖厂所占用草地类型为温性荒漠化草原,占用面积119.95亩。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原有草原被开挖、土壤层裸露、原生草原植被毁坏。案发后,被告人所建砖厂及其他构筑物已全部被拆除。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玉章违反草原法及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甘玉章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罚金20000元。由于涉案土地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无法原地修复,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玉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皋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种植119.95亩适宜生长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不按要求履行义务,则承担草原植被恢复费用227905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占用草地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草地是植被发挥防风减沙生态效能的基础,对维持当地生态环境系统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毁坏草地资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创新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原有涉案土地不具备原地完全修复的客观条件,判令被告在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以替代性方式修复,既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的裁判理念,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张荣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张荣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位于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下坪村黄河北岸的林木。经鉴定,被告人张荣采伐树木总计158株,总蓄积为21.7794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荣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荣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黄河流域(兰州段)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沿岸林木是局部流域整体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风减沙的重要生态功能。在审理涉黄河流域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生态观。本案中,被告人张荣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使局部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既为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从流域整体生态出发,完成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任务的决心。
三、张志宙、郭志强、严正江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志宙作为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一组乾园山庄的承包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由被告人郭志强砍伐山庄内林木,并指使被告人严正江监督砍伐现场并收取木材款。涉案盗伐林地为退耕还林地。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15.09立方米,砍伐前活立木136株。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向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被砍伐的林木补种费用76700元,评估费用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张志宙、郭志强、严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郭志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严正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志宙、郭志强、严正江赔偿因其盗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7.67万元,承担鉴定费3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盗伐林地为退耕还林地,案涉林木具有保持水土,抵御风沙等重要作用,对于地处西北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嘉峪关市来说,每一片林木的保护都尤为重要。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盗伐林木案件的认识有限,对于此类行为的严重后果了解不深。通过开庭审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砍伐林木行为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严重后果,并在庭审后,通过联系亲属缴纳了赔偿环境资源修复的费用。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修复生态的诉讼请求,通过这一生动案例有效树立了“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促进了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
四、韩少鹏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少鹏违反狩猎法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安等村山地、荒地内,使用强光照射、猎狗追捕等方式,多次非法猎捕野兔503只,并向他人出售,致使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涉案野兔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属于禁止猎捕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二)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少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取得狩猎许可证,使用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韩少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韩少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非法猎捕草兔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已经查处的部分情节严重的非法狩猎案件中,犯罪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多人长期实施狩猎行为,且已形成了猎捕、销售一体的完整链条。从长远角度看,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将造成物种多样性破坏,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系统稳定与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刑罚,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类似麻雀、青蛙、壁虎、野兔等野生动物虽然较为常见,但都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同样可能触犯刑罚。
五、赵睿、李俊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睿先后从被告人李俊峰及广州市汤更美(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其经营的悟禅茶社销售或摆放。2019年5月20日,公安人员从悟禅茶社查获象牙链子、穿山甲鳞片制品等各类野生动物制品共计14件。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盔犀鸟、玳瑁、鵟制品,价值人民币25769元。其中,亚洲象牙制品系被告人赵睿、李俊峰在兰州市城关区陇西路古玩城现场交易所得。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睿、李俊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俊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查获的象牙链子、穿山甲鳞片制品、盔犀鸟嘴制品、玳瑁标本、鵟标本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虽与直接猎杀野生动物不同,却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提供了需求,间接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被恣意捕杀。为防止物种灭绝,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数量稀少甚至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亟需加大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保护力度。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同时以案释法促进了公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定西市安定区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履职中发现安定区凤翔镇永定村马家岔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大量生活、建筑垃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向安定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整改过程中安定区检察院发现案涉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垃圾仍未完全清除,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安定区水务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清理上述河道内的垃圾。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定区水务局彻底清理了案涉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垃圾,安定区检察院撤回了要求安定区水务局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安定区法院一审认为,安定区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负有清除河道内倾倒的垃圾、保持河道畅通的法定职责。安定区凤翔镇永定村马家岔河道内垃圾堆积,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故安定区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诉讼过程中,安定区水务局督促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完全清除了案涉河道内的垃圾,消除了行洪安全隐患。法院判决确认安定区水务局未履行对上述河道内垃圾及河道行洪问题的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安定区水务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有力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等正面价值功能,维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国家公共利益。鉴于审理期间行政机关充分履职,涉案河道内垃圾已经完全清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诉讼请求,仅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支持了该项请求。切实贯彻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仅需要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也需要司法力量予以监督保障,更需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和公益保护意识,只有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合力并久久为功,才能逐步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
七、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临洮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临洮县八里铺镇村民赵廷林在八里铺镇下街村段河道内平整土地约30亩栽种树木、耕种农作物,并于2014年占用河道建房约30平方米,沿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存在雨季重大安全和防汛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遂向临洮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临洮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开展了整治清理工作,并未完全整改到位,临洮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定区法院、临洮县检察院多次督促临洮县水务局,并多次协调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各单位,在对赵廷林的居住、养老等问题妥善安置,消除了赵廷林的抵触情绪后,执法机关移除了栽种的林木,拆除了房屋,完全恢复了河道原状。案件开庭前,临洮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被告临洮县水务局认识到其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积极履职,拆除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造的房屋,恢复了河道原状,并采取合理措施对赵廷林妥善安置。临洮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遂裁定准许临洮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在案涉河道范围内平整土地、栽种林木、建设房屋,十余年期间未遇行政机关制止,致使被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诉讼过程中,经安定区法院、临洮县检察院、临洮县水务局多次现场座谈,并与县委、县政府等协调,在妥善解决当事人安置、养老问题后,恢复了案涉河道的原状,消除了安全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执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消除环境公共利益受损风险的同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人民群众在个案处理中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八、甘南州人民检察院诉董全云、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2020年6月3日晚,董全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碰撞死亡。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全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鉴定,死亡的梅花鹿为成年雄性梅花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3万元。另查明,董全云在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全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死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全云所驾车辆在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判决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董全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侵权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将生态资源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对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保护。
九、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诉张红武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张红武在自家坟地上坟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上坟携带的礼炮。燃放的火星掉落在秸秆上,引燃秸秆并导致火势蔓延,致使一棵国家一级古梓树(别名揪树)及在旁的六棵梓树被烧毁。经鉴定,烧毁树木的价值为109104元。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红武按照其与武山县林业和草原局签订的《林地管护以工代偿协议》对指定的林地进行管护,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赔偿毁损树木价值109104元;张红武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武山县马力镇人民政府及马力镇付门村村委会对张红武护林工作进行监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充分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要求张红武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法律责任,既促进了生态环境修复,解决了生效裁判的执行难问题,又防止了当事人因案返贫。通过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维护“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十、武威市凉州区百盛餐具消毒中心诉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8日,接到武威市凉州区百盛餐具消毒中心(以下简称百盛餐具中心)直排废水的线索后,武威市生态局凉州分局指派武威市凉州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现场排污口排放污水采样。同年7月29日,武威市环境监测站对采样废水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认定监测样本中CODcr浓度、石油类浓度、动植物油浓度均超标。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监测报告对百盛餐具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作出行政罚款127000元的决定。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测工作时,样品采集、保存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报告适用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标准限值存在错误,该监测报告不具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能据此认定百盛餐具中心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判决撤销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环境执法类案件中,环境监测报告是核定排污人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法的依据。本案中,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测时,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报告适用的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标准限值均存在错误,上述错误致使环境监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司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人民法院通过撤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再次强调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行为规范、合法的重要性,同时,这一处理结果对于督促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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