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3件(图)
中国甘肃网1月11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 文/图)今天上午,记者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甘肃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3件,占全部环境资源案件的17%。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立案庭庭长赵伟德介绍全省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立案庭庭长赵伟德介绍,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环境保护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也使环境公益诉讼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出独特的作用。2018年,甘肃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3件,占全部环境资源案件的17%。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挥公益诉讼主力军作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蓬勃发展,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全部53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除1件为社会组织提起外,其他52件均为检察公益诉讼。
赵伟德表示,环境资源审判作为新的审判领域,尚处于发展初期,特别是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新的诉讼类型,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由于环境资源专门案由的缺失、集中管辖体制落实尚未完全到位、数据统计的信息化手段不足等因素的存在,目前,环境资源案件数量相对较少。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拓展以及集中管辖体制机制的落实到位,环境资源案件将呈稳定增长态势。
相关链接:环境公益诉讼六大特点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马兆民在回答中国甘肃网记者提问时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新的诉讼类型,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相比,具有6个方面的特点: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马兆民回答中国甘肃网记者提问
一是维护的利益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环境私益诉讼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
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传统环境私益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可以是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三是诉的利益归属不同。环境私益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属于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诉的利益并不归属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即被告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不能支付给公益诉讼起诉人,而是要交存到专门设立的资金账户,专项用于环境修复。
四是诉讼程序不同。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将案件受理情况向社会公告,同时向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协议内容也要向社会公告;而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则不存在这些程序。
五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同。环境私益诉讼一般为独任法官审理,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审理;而环境公益诉讼则必须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
六是生效裁判执行的提起程序不同。环境私益诉讼中,生效裁判的执行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而环境公益诉讼中,裁判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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