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敦高速“10·11”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被问责
中国甘肃网12月25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今年10月11日6时43分许,国道215线柳敦高速公路敦煌市境内发生了一起3死1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酒泉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度调查,针对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由敦煌市政府对2名相关责任人和3家责任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
10月11日6时43分许,瓜州县柳园镇东大街驾驶人朱某某驾驶甘F487**号小型出租客车,沿国道215线(柳敦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2km+5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六组村民马某某无证驾驶的青E11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甘F487**号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调查,当事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调查组深度调查发现管理中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
1、瓜州县宏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出租车辆24 小时动态监管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记录弄虚作假。
2、青海省共和县第一汽车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挂靠车辆无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驾驶员无证驾驶行为进行管理,挂而不管致使违法行为、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3、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出租车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安全制度不落实,出租车驾驶人经常性存在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4、敦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七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对辖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底数不清,责任不明,未能系统安排部署年度道路运输企业执法检查工作。
5、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州高速公路大队,制定勤务计划针对性不强,对道路管控存在漏洞。
根据调查结果,敦煌市政府作出对敦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七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瓜州县政府作出对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王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酒泉市交通运输局责成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分别对瓜州县宏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海龙给予行政处罚。酒泉市交通运输局函告青海省共和县交通运输局,由其对青海省共和县第一汽车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和隐患整改情况函告酒泉市交通运输局。酒泉市公安局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州高速公路大队向酒泉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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