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 考核结果不合格将被问责
中国甘肃网9月1日讯 (本网记者 狄东阳) 近日,《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共十六条,有效期为5年。《办法》规定,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规定,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排名后三位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考核结果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州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了解到,考核工作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甘肃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初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每年12月初至次年1月10日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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