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现代化治理的六个特征
原标题:现代化治理的六个特征
陆喜元 马奋强 石应虎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但学界在治理概念的界定上仍分歧较多。为深入理解治理概念,笔者从治理与统治、治理与管理关系的视角,把治理看做是一种现代管理,着重分析现代治理相对于传统治理的几个特征。
主体的协同性。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治理的主体将呈现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社会和市场,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性选择的结果。但在学界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认为主体多元化就是治理;二是认为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要回到“无为”状态。其实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第一,主体多元化不一定是治理的理想状态,因为没有协同或共同意愿的多元主体,要么是群龙无首,要么是无所事事。第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可能呈现一定时空下某一主体对治理格局的主导,包括政党主导或政府主导。所以,治理主体多元性与权威性是互补、互助、协同的,权威性和主导性可以在多元化主体间转化。第三,多元化的内在要求是协同性。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总有其优势和劣势,因此,治理过程需要多元治理主体间协同以扬长避短,治理主体多元化必须建立在治理主体协同的基础上。而且,协同不仅要求多主体间形式协同,更是实质协同,即价值认同、关系互通、行为协同。
客体的公共性。国家统治的实质是维护阶级利益,国家治理则强调要维护公共利益。其实,无论是全球治理、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企业治理、社区治理,治理客体都是具有公共性的利益或事务。而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公共生活的领域在不断扩大,治理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不断完善,治理客体也在不断扩展,其公共性和复杂性将显得更加突出。因此,现代治理是一项公共性极强的系统工程,是高度复杂化的公共管理过程。这进一步要求多元性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介体的综合性。治理的中介有可能是传统禁忌、习俗、乡规民约或道德,也有可能是现代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有可能是物质性的工具系统,也有可能是符号性的工具系统;有可能是非强制性的手段,也有可能是强制性的手段;而更多可能是以上多样性中介的综合性运用。治理过程中,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介体都会交互使用、共同发力,权威和权力在治理过程中永不过时。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长效机制,依法治理是治理最基本的中介和方式。
机制的互动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协同性、治理客体的公共性和复杂性、治理中介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治理机制的多向性和互动性。治理旨在扬弃“统治”过程中单向(自上而下)的控制性、命令性、威慑性机制,建立一种多向、平等、协商、对话的互动机制和开放平台。治理是多主体围绕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公共活动,要求各主体间在信息、能量、资源等方面进行多向配置、多元互动和多层次共享,是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互动和协同共治的过程。
目标的聚合性。在具体的治理范围内,尽管治理目标是分层次、分阶段的,但各主体参与治理活动的总体目标,在一定时期的相同领域或在一个治理范围的一定时期,应当具有高度的共向性、聚合性,都应当追求共同的阶段性目标或长远目标,否则很难说是一个理想的治理体系,也很难将各种力量整合起来实现治理目标。与此相反,统治的目标或许是集中的、聚焦的、一贯的,但不一定是全社会范围内各阶级、各阶层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聚合。就这个角度看,“政治合法性”问题,就是国家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聚合程度问题。
价值的社会性。在秩序的前提下,如果说统治追求统治阶级权力实现最大化、传统管理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现代治理则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权利实现最大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价值追求。即治理是面向社会多元主体的,治理与统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治理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到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的治理中来。治理应当追求人民的善治或人民的良治状态。
(作者:陆喜元系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马奋强系甘肃省政府研究室研究员;石应虎系中国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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