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原标题:《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国甘肃网9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张鹏伟) 为了推动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9月30日之前公开征求意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变更为营利性
《细则》中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细则》所称的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法依规自主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法人或营利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并可由营利法人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非学历高等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民办普通中专、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同层级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
举办技工学校、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的营业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要进行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学校对批准设立日至2017年8月31日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依法依规修改办学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学校对批准设立日至2017年8月31日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鼓励现有营利性民办学校更改为非营利性
现有民办高等学校、实施其他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省级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民办学校依法组织清算;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民办学校依法组织清算。现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民办学校依法组织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再申请更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修改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现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必须将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拆分,分别依法登记为两类法人,执行两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国有出资要在选择过渡期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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