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原标题:《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中国甘肃网9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刘琼) 9月15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首个《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现行水平低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或未经协商),从2017年10月1日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业主包月(季、半年)交费暂按现收费标准执行。2017年12月31日前,经协商仍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
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悉,“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根据《办法》,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另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计费方式由停车者自由选择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另外,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停车费按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同时,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种情形,免收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另外,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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