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提出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到“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这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而作出的科学论断和重大抉择。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键是要牵住科技创新的“牛鼻子”。为此,需要研究深化科技创新劳动的社会分工。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离不开社会劳动分工不断深化的贡献。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逻辑主要有三条:一是让劳动者做他们擅长的工作;二是让劳动者固定做一种工作,成为熟练工;三是一个领域对劳动者能力素质要求的差异性越大,就越需要社会分工,分工后效率提升也就越明显。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细化,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领域的分工——科技创新劳动的社会分工,致使当今世界科技创新领域基本处于各种劳动被无差别对待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历史上,科技创新主要是个体或少数群体所从事的活动,一直处于缺少分工的状态;二是科技创新具有封闭性、未知性和专业性,在社会分工中容易被忽视。
事实上,科技创新劳动可分为创造性劳动、智力性劳动和体力性劳动三大类。其中,创造性劳动是指依托人类创造力、超越甚至颠覆现有知识的思想性劳动;智力性劳动是指创造性劳动以外的脑力劳动;体力性劳动是指耗费人类体力的劳动。这三类科技创新劳动性质各不相同,要求不同特质的劳动者或人才来完成。因此,科技创新是可以分工、分工后效率提升将非常明显的领域。
社会分工是工作量化和责任具体化的过程,也是提高效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由于人们不适应而产生的阻力。深化科技创新领域分工的阻力,可能会比其他领域更大。但是,深化分工是解决科技创新供给不足问题、更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值得深入研究、务实推行。当然,人类在现行科技创新体系下已经取得了重大科技进步,但这并不代表现行科技创新体系下社会劳动组织形式就是完全科学合理的。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无差别地对待科技创新的三类劳动是不科学的。如果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社会劳动进行科学分工,让更多的发明家和创造者专攻他们擅长的工作,就会推动科技实现更快、更大进步。
在科技创新三类劳动社会分工过程中,首要的是创造性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与专业化。因为创造性劳动与其他劳动的差异性最大,对劳动者能力的要求也最高。创造性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与专业化将形成创造性劳动主体和创造性劳动企业、创造性劳动产业。创造性劳动企业可以被定义为技术逻辑企业,是专门从事从无到有的创造性工作的企业,要有高效和高超的创造力;创造性劳动产业可以被定义为第零产业,其培育形成后,社会将形成第零产业、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存的产业格局。
创造性劳动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与核心,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因此,应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方式变革,加快培育发展技术逻辑企业和第零产业。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集聚创造英才,形成科技创新的战略力量,更好实现系统性的专业跨界与学科交融,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的科技创造,从而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