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江
城市规划,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对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城市总体规划执行缺乏严肃性。个别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管控措施不到位。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突破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开发建设;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和备案。
二是规划实施过程中违反程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规划,调整随意变更土地性质、调增容积率;部分规划调整不能很好采纳专家和规划部门意见,在未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公示的情况下,仅以主要领导意见作为规划调整的主要依据;个别商业项目,规划部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擅自通过违规虚增建设用地面积,变相调减容积率;个别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与招商项目选址冲突后,让位于经济开发,对已实施的项目进行拆除或调整,造成损失浪费;部分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土地、建设等部门就办理相关用地建设手续。
三是规划执法自由裁量过于宽松,执法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如,部分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却能以各种理由免于处理处罚。一些规划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划审批内容擅自提高容积率加建项目等严重违法行为仅象征性地给予处罚,对一些临时建设的监管仍不到位,导致私搭乱建问题普遍存在。
四是职能部门间缺乏有效衔接和管控。部分市县批复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缺乏衔接,致使建设用地规模不一致;部分项目缺乏有效沟通,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规划、国土、建设和执法等部门间缺乏有效衔接,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领导干部对城市规划认识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法纪意识淡薄,插手干预城市规划,违反程序随意调整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同时,受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落地等考核因素驱动,城市规划得不到有效执行,致使城市规划形同虚设,对城市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规划行政处罚偏软,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建设带来的利润,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部门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对部分违法建设项目以种种理由减轻处罚和放弃监管职责,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同时,个别部门为了顾全局部利益,相互之间推诿扯皮,使得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也无形助长了违法建设之风。 (作者单位: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