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酒驾公务员的“人道捐款”不合时宜
作者:堂吉伟德
2016年11月4日,江苏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酒驾撞死2人。记者了解到,朱某退居二线后担任句容市福利企业协会副会长,这是一个民间组织,民政局没有对他进行考核,他不需要到局里坐班。朱某当晚吃饭、开车肇事是8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跟公务没有关系。11月8日,句容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透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将组织员工为受害者家属捐款。
(据11月9日《现代快报》)
酒驾并酿成撞死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犯罪行为,肇事者理应为此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而单位组织员工为受害者家属捐款,表面上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既为减轻肇事者赔偿的压力,又能提高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额度,同时能兼顾单位兜底的责任连带,似乎有一举三得的作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组织捐款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有单位真好,连撞死人都有单位买单。”这当然不是一种酸葡萄心理的调侃,而是对公权力不恪守底线的指责。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情理上讲,谁犯罪、谁负责都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让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才会基于后果的敬畏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反之,若是其有基于身份或者职业而逃避风险或者减轻责任的渠道,其就会任意妄为甚至胡作非为,并把法律、纪律视为儿戏,及至“知法犯法”。
因为权力和身份的影响,而有了“单位捐款”的利益附带,在替当事人变相开脱之时,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给人“特权保护”的嫌疑。假若此举成为常态,那么其污染的将不是水渠,而是整个源头。总归,为酒驾公务员的“人道捐款”不合时宜,那是对法治的羞辱,也是对公平的践踏,更是对情感的伤害。对于此种行为,不仅要有个案的是非之辨,更要放大到整个社会的层面,进行举一反三的反思,才能真正明辨是非与好坏,由此重塑规则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