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高利息为饵诈骗788.8万元 银行副行长一审获刑15年
中国甘肃网8月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打着资金周转的幌子,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陈某,利用自己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许诺高额利息,向两人诈骗788.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8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陈某诈骗案的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人民币788.8万元继续追缴。
2015年6月24日,兰州某商贸公司股东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陈某,对其称有位银行领导给她介绍了一笔收益非常可观的生意,有家公司需要偿还银行一笔2400万元的贷款,急需资金周转,周转期一个月即可归还,可得8分利息,该公司用自己在皋兰县的1000亩商业用地作他项担保,基于陈某是银行管理人员的身份和8分利息的收益,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葛某给陈某转账600万元,没想到陈某归还25.2万元后,便躲避与其见面。不久,兰州某物资公司法人刘某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21日,陈某在担任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向其虚构以需要资金周转和向银行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多次骗取其214万元。2015年7月16日,陈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家属院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查,出生于1974年的陈某,女,甘肃天水人,大专文化,原系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 2015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归案后的陈某对于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笔所骗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银行职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未能弥补的严重后果,依法对其惩处。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