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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银行副行长以高额利息为饵骗取788万 被判刑15年

2016-08-02 08:07:5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高额利息为饵银行副行长骗788万

  犯诈骗罪被判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中国甘肃网8月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生于1974年的女子陈某曾是兰州西固幸福小区某银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她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对他人承诺高额利息多次诈骗钱款高达788.8万元。8月1日,兰州中院以陈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788.8万元继续追缴。

  2015年6月24日,兰州市民葛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承诺支付高息,共计骗取葛某某574.8万元。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案情大白于天下。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西固一家银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谎称其朋友公司因偿还银行一笔2400万元贷款急需资金周转一个月,向被害人葛某某许以8分高额利息,并谎称以皋兰县的1000亩商业用地做担保,多次骗取被害人葛某某的6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2月21日、 4月10日,陈某分别归还葛某某5.2万元和20万元。

  就在骗取葛某某钱款的同时,陈某还以需要资金周转和向银行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许诺高额利息,骗取刘某某共计214万元。2015年7月16日,陈某被刑事拘留。

  归案后,陈某供述, 2014年10月,因一个朋友称需偿还银行贷款200万元,让自己给他想办法周转一下,她即找到两名被害人承诺给对方较高的月息。 “一方面基于对我是银行管理人员身份的信任,另一方面有8分利息的收益,所以对方就借钱给我。.”陈某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职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以及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未能弥补的严重后果,依法对其惩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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