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审查不严 致1710万补助金被骗取
兰州市工信委原四名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法院二审两人被判缓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
中国甘肃网7月2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曾在兰州市工信委的四名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致使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四人也因此触犯刑律。7月22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系多人多环节多行为等“多因一果”因素共同导致,且在二审阶段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已经全部追缴,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中两人缓刑,判处另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 四人未严格审查 致使1710万补助资金被骗取
2014年9月13日,七里河区投资担保从业人员向七里河区检察院举报,兰州市工信委对国家下拨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认真审查,与其他担保公司相互勾结,致使大量国家专项资金被私人骗取。根据此线索,经查,郭某2008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处副处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副处长;马某2008年至2010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处处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处长;黄某2010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处长;孙某2008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四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或采取有效措施对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申报的2008年度至2010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各自的职责进行认真审核,便拟制、审签了兰非公发第4号《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报告》、兰非公法(2009)74号《关于申报国家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兰工信发展发(2010)156号《关于申报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请示》及兰工信服务发《2011》154号《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经与兰州市财政局会签后,予以上报,致使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被金桥担保公司骗取。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金桥担保公司追缴被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170万元。
判决 构成玩忽职守罪 两人缓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黄某、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骗,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已追回1170万元被骗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四人不服均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多人多环节多行为等“多因一果”因素共同导致及二审阶段被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已全部追缴,结合郭某、马某、黄某、孙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维持七里河法院对郭某、马某、黄某、孙某的定罪及对被告人郭某、马某的处刑部分,撤销对黄某、孙某的处刑部分,判决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