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逐年提升
行骗者年龄呈年轻化市民防骗须擦亮双眼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2014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71件,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有3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现上升趋势。这是记者从7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非法集资案数量逐年上升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71件,涉案被告人240人,截至2016年6月,审结15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55件,涉案被告人152人。集资诈骗罪案件14件,涉案被告人74人。被害人众多的合同诈骗案件2件,涉案被告人14人。其中,已受理该类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案件为70件,占该类案件的98.5%,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案件为41件,占该类案件的57.7%,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为3件,占该类案件的4%。该类案件的追赃除1起案件全部追赃外,其余案件均为少部分追赃,更有个别案件无追赃的情况。所有案件,均判处追缴赃款或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
通过这些已经发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可以看出其本身具有的欺骗性,它们都披着合法外衣,以生产经营、含权消费、期货交易、产权式商铺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迷惑性较强。而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容易受到诱惑,并且在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骗取更多人参与。
除此之外,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进行诱骗,甚至利用传销方式迅速扩大集资规模。借贷型、投资型、虚拟产品营销型等各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
涉案金额动辄过亿
据介绍,近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激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直至几十亿元,受害人人数众多,少则数百人多则四五千人,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局面,且有井喷式爆发的特点。如张来臣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2亿多人民币、被告人郭建宏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金额更高达2.7亿余元。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以郭勇集资诈骗案件为例,被告人郭勇通过在甘肃多个地级市以及山东、浙江等省份建立分校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以实施犯罪。
涉案被告人数多、年龄趋于年轻化也是近两年非法集资案件中呈现出的变化,而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在全市法院受理的71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240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3人之多。其中龙福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为21人,张来臣等人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多达30人。且被告人年龄趋于年轻化的特点,龙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平均年龄仅为26.6岁,而正丰房地产一案中10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为85年生、最小为90年生,吕钊案件五名被告人均为80后。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在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认清非法集资面目擦亮眼睛要三看
识别非法集资行为应做到“三看”:一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二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三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