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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以来 兰州240名被告人非法集资骗走数亿元

2016-07-29 08:09:0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中院通报自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240名被告人骗走了数亿元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  7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非法集资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兰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71件,涉案被告人24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55件,涉案被告人152人,案件数量激增且涉案数额大;而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案件为70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案件为41件,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为3件。

  警钟应长鸣法院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1.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圣公司于敦起等7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敦起等人以销售公司股权、期房等为名,诈骗近亿万,经兰州中院审理判处被告人于敦起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思东等6人判处3到20年有期徒刑,经兰州市委、市政府等大力配合,追赃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基本挽回了受害人损失。

  2.被告人吕钊等5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吕钊虚构手机销售、石油配件等生意,许诺高额利润,诈骗资金8000余万元。该案于2015年3月17日宣判,兰州中院以被告人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被告人武建伟等四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武建伟以投资高科技农业为幌子许以高额利润,诈骗1900万元,兰州中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武建伟无期徒刑,其余三名被告人判处8到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人郭勇等13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郭勇编造虚假身份夸大学习效果,未经批准,销售书籍招收学生,诈骗金额8200余万元,兰州中院于2015年12月29日已经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郭勇无期徒刑,其余12名被告人判处3到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现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

  5.被告人程利敏等人合同诈骗案。该案涉案被告人10人,涉案被害人365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兰州中院于2016年7月5日至8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6.被告人张来臣等人集资诈骗案。该案已指控被告人30人,涉案被害人2000余名,涉案金额2亿余元。该案于2016年5月9日兰州中院受理后,近期辩护人开始阅卷,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7.刘党印等集资诈骗、万少义等集资诈骗、李玉刚等集资诈骗等一大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正在妥善有序审理中。

  人多金额大涉案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兰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雷明介绍称,近年来,民间资本活跃,非法集资案件也趋于多发态势,并已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目前兰州市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其无论在涉案人数、涉案数额、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1.非法集资类案件本身的欺骗性。一是披着合法外衣,以生产经营、含权消费、期货交易、产权式商铺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迷惑性较强。二是承诺高额回报,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三是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进行诱骗,有的甚至利用传销方式迅速扩大集资规模。四是专业化越来越高,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载体,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五是集资行为公开化,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很多担保公司公然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

  2.案件数量激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兰州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普遍呈现出被告人人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局面,且有井喷式爆发特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如张来臣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2亿多人民币、被告人郭建宏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金额更高达2.7亿余元。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以郭勇集资诈骗案件为例,被告人通过在甘肃多个地级市以及山东省、浙江省等省份建立分校的形式实施犯罪。

  3.涉案被告人数多、年龄趋于年轻化,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从兰州中院受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在这71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240名。且被告人年龄趋于年轻化的特点,龙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平均年龄仅为26.6岁,而正丰房地产一案中10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为1985年、最小为1990年,吕钊案件五名被告人均为80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4.案卷材料多,审理难度大,追赃困难。如兰州中院受理的大圣公司、“古一徵”集团、鸿泰公司等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案卷材料均多达三四百本,受害人人数多达数千人,追赃难度大,仅追回少量财物,平均达不到10%,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致使受害人不断上访。办案压力特别巨大,审判效率较低,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判决追缴赃款或责令退赔基本上不能执行到位。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现阶段已审结的案件中,仅有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全部追赃,其余均只是部分追赃,更有甚者是诈骗钱财分文不剩。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得较低。

  5.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社会危害性较大。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人员广、范围大,参与投资者动辄数百人乃至数千人,同时有些投资者在参与集资时是“倾其所有”甚至“全家支援”“借遍亲友”,一旦出现投资无法收回,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人群范围呈几何级数上升。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投资无法收回的状况,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此产生的自杀事件以及非法拘禁、伤害、侵财等多种刑事案件频发。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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