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因工伤退休,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中国甘肃网7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于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8日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针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明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因工伤退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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