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原标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中国甘肃网6月2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薛晓霞)日前,记者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了解到,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省资金中心通过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适当放宽经营困难建筑企业正常缴存单位认定条件,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同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省属、中央在兰缴存企业经营困难或企业职工因特殊原因(如执行浮动工资制),缴存基数低于省资金中心规定下限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出具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低下限职工基数调整业务。新增职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时,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方可为其设立账户办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且不得高于12%的规定办理。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结合单位自身情况自主、合理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省属、中央在兰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可按最低5%的比例缴存,经省资金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适当放宽经营困难建筑企业正常缴存单位认定条件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但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回收较慢等原因,不能按月、连续、足额缴存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缓缴时限不得超过1年)。在缓缴期间能够按季缴存的建筑企业,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经省资金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在其按季缴存期间,可被认定为正常缴存单位,所属职工符合省资金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省资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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