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能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建筑企业可申请缓缴1年
原标题:不能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建筑企业可申请缓缴1年
中国甘肃网6月2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黎霞) 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制定了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从本月起,适当放宽经营困难建筑企业正常缴存单位认定条件。
根据《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省属、中央在兰缴存企业经营困难或企业职工因特殊原因(如执行浮动工资制),缴存基数低于省资金中心规定下限的,可按省资金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部分缴存、提取业务政策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第八种情形办理。
《通知》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且不得高于12%的规定办理。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结合单位自身情况自主、合理确定缴存比例。
适当放宽经营困难建筑企业正常缴存单位认定条件。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但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回收较慢等原因,不能按月、连续、足额缴存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缓缴时限不得超过1年)。在缓缴期间能够按季缴存的建筑企业,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经省资金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在其按季缴存期间,可被认定为正常缴存单位,所属职工符合省资金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省资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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