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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样签订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兰州仲裁委支招

2018-06-20 08:3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原标题:合同怎样签订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兰州仲裁委支招:一份好的合同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最忌“怕麻烦”“好情面”造成的含糊其词

  中国甘肃网6月2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但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无疑是一门大学问。6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仲裁委获悉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以案说法,向广大市民从法律层面提供一些指导。

  案例

  A工程公司借故拖欠货款146万元一纸合同让供货方吃了“定心丸”

  2010年4月23日,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供应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甲公司向被申请人乙公司承建的兰州市某二期工程X01#楼及地下车库供应混凝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甲公司依约定向被申请人乙公司供应了50万元的混凝土,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在6张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且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然而,被申请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受拆迁影响,施工工期延误了13个月,项目亏损比较严重,同时,丙公司一直拖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被申请人也就一直没有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混凝土货款。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支付了混凝土货款360万元,但仍拖欠申请人混凝土货款146万元,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为此,申请人多次要求支付,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全部履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甲公司清偿全部的混凝土货款。申请人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决算,且被申请人乙公司已经在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理应支付剩余的混凝土货款及其利息;被申请人乙公司则认为,申请人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理应向其赔偿损失,且申请人甲公司先行赔偿损失后,被申请人再支付剩余的相关货款。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订立的供应合同以及结算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项条款并没有存在任何影响其效力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理应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为此,被申请人应及时付清全部的混凝土货款,并且,还应承担未付清剩余货款的利息。至于被申请人认为的申请人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主张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未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相互印证,不予处理。

  最终,在兰州仲裁委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乙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相关货款及其利息共计165万元;被申请人乙公司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全额付清以上款项时,还应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欠款146万元的全部利息;本案仲裁费3万元,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承担。

  说法

  B 签合同不能“怕麻烦”“好情面”内容必须具体而清楚

  以本案作为基础,兰州仲裁委的裁定从法律层面告诫公民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内容须具体而清楚。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事项时,要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力求将双方合意用书面语言准确表达出来,决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好情面”而不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清楚,以防在遇到问题后,双方各执一词而引发纠纷。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保护好证据,即合同双方要有证据意识。就本案而言,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尽管被申请人认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应进行赔偿,但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故该权利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仲裁庭也就无法支持其主张。

  第三,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后,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如台风、地震等自然事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除了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外,还要承担剩余货款的利息。所以,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及时履行双方的义务,遇见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四,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当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并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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