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精神赡养成老人赡养纠纷新诉求
原标题: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精神赡养成老人赡养纠纷新诉求
中国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当今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记者梳理近期我省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发现,除了以往的赡养费诉求案件外,还有很多老年人因日益增加的失落感和孤独感,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由此引发诉讼。那么,这种诉求在法律层面上又是如何规定的?记者邀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文朝霞为您解答。
案例1
老人状告五子女
要求常回家看看
2017年7月,酒泉市七旬老者张大爷一纸诉状将两子三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名子女每月给付老伴王大妈赡养费200元,并且每人对重病的王大妈护理两个月,每人每月探望父母一次,拆洗被褥衣服、清扫垃圾。张大爷在诉状中称,养儿为防老,但他的五个子女中,有的尽孝心,有的却啃老,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张大爷每月有退休金5000余元,王大妈每月有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的养老金,而张大爷与小儿子因经济纠纷导致父子关系不和睦,其余子女基本上都是定期看望老人,并在老人身边伺候,同时张大爷的五个女子在法庭上均同意每人每月给付母亲王大妈赡养费200元。
酒泉市瓜州县法院一审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张大爷的五个子女,除小儿子外,均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各自的赡养义务。小儿子因经济纠纷与张大爷发生隔阂,经法庭说服教育,当庭表示愿意化解矛盾,以后会尽力照顾父母。故对张大爷起诉要求五个子女每人每月对父母探望一次,擦拭窗户、拆洗被褥衣服、清扫垃圾的诉讼请求及每人轮流护理母亲两个月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其子女已基本尽到了上述照顾义务,强制履行不利于感情融洽,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可以通过相互间更多的沟通、理解和包容予以增进,无判令履行的必要,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后,最终判决,张大爷的五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母亲王大妈赡养费200元。
案例2
六旬老人无家可归
状告三女子获保障
陇南文县杨大妈,生育两子一女,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成人各立门户。如今已经68岁的杨大妈,人到老境却落到无处可去的悲惨境地。2008年,杨大妈家旧房损害无法居住,只能一人租房居住,眼看着周围的老朋友们都是一家三代同堂其乐融融,杨大妈的内心无比苦涩。无奈之下,今年2月中旬,杨大妈将三名子女起诉至陇南文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杨大妈要求大儿子给其提供住房。杨大妈的大儿子称自己曾一人将父亲养老送终,如今赡养母亲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更是兄妹三人的义务。
文县法院一审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杨大妈是三子女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三子女对其赡养。作为子女应当对杨大妈进行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三子女虽各自辩称了其不该赡养杨大妈的理由,但法律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履行该项义务是要附条件的。故杨大妈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大儿子提供一间住房,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杨大妈现有养老保险,对其赡养费可适当减少数额。因大儿子提供住房所以不再承担赡养费。故法院判决,由杨大妈的大儿子给杨大妈提供住房一间,杨大妈对该房屋只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杨大妈的女儿和小儿子每月各自给付杨大妈赡养费150元。陇南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不仅要有孝心还要有孝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文朝霞表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也就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长期冷落老人涉嫌违法。文法官表示,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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