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2月起施行
原标题:《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2月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0月1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10月16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13年8月14日省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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