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家事审判中倡导“赔当其过”正当其时
原标题:家事审判中倡导“赔当其过”正当其时
作者:张贵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详见今日《兰州晨报》AⅡ01版)
夫妻一方发生“婚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说法,而是《婚姻法》46条的既有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此次杜万华委员对于上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申解读,无疑仍颇具新意和亮点。一方面,杜万华不仅从一般司法,而是进一步站在“宣德扬善、淳风化俗”的高度,凸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社会价值和意义;而另一方面,对于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杜万华还进一步明确强调应“赔当其过”。这意味着,在相关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赔偿还应与过错程度充分相称相当,也即“过错越大、赔偿越大”。
而无论是强调“淳风化俗”还是“赔当其过”,杜万华委员的上述这些解读,无疑都是非常值得点赞的,不仅具有明显的现实针对性,也具有很强的合理必要性。众所周知,在整个社会道德伦理秩序中,家庭伦理实乃其中的根本基础,而在“家庭伦理”中夫妻伦理事实上又是基础的基础,所谓“人伦之道,莫大乎夫妇”。而另一方面,统计显示,2015年中国共有384.1万对夫妇离婚,离婚率已连续13年增长,而在这背后,各种“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行为”的普遍存在正是重要背景。如据媒体此前报道,有50.16%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对方出轨是产生离婚想法的首要因素。
这种现实背景下,强调“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当其过”,强化这一赔偿的惩罚性,显然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受害方的权益,也有利于在整个社会层面“淳风化俗”,充分发挥法治的“厚人伦美教化”作用,并推动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不过,在肯定杜万华委员解读的同时,也要看到,要想有效地规制各种“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真正做到“赔当其过”,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事实上还存在不少制度漏洞,继续进一步完善细化。如针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46条仅仅只列举了“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等区区四种情形,而并没有进一步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其他许多同样属于“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行为明确包括进来,如并不属于重婚、同居的“一夜情”、“通奸”、“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细化标准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确保“赔当其过”,现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一旦一方出现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婚外性行为,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究竟可以多大的财产比例来向过错方索赔,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很明显,如果不能进一步完善细化这些制度问题,不仅难以保证“赔当其过”,恐怕也很难藉此真正实现“淳风化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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