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街头曝光嫖娼人员信息”不止是违法
原标题:“街头曝光嫖娼人员信息”不止是违法
近日,黔东南凯里警方制作了一些“曝光榜”,对近期因卖淫嫖娼或赌博而被抓获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引发网友热议。对此,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这样做对他们是一个警示和警告,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
(1月4日《法制晚报》)
通过街头“曝光榜”对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信息进行公开曝光、变相“示众”,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合法?答案无疑是完全否定的。因为这种做法,尽管“对人员的姓名、肖像做了部分处理”,但“照片、性别、姓名、年龄、籍贯”等一应俱全的相关个人信息,仍涉嫌侵犯了相关违法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人格权利。
要知道,“卖淫嫖娼”等行为虽然违法,但相关违法人员的基本权利事实上仍依法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而公安部在2010年也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这也就是说,对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信息公开曝光、示众,不仅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一种明显的执法违法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违公安部的相关禁令。
与以往时常发生的其他类似“曝光卖淫嫖娼人员信息”事件一样,上述“曝光榜”同样也引发了网上不同的观点争论,这其中,除了认为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执法违法”之外,也有不少网友对此持一种肯定、赞成的态度,认为“黄赌毒应该被曝光”,“做得好,以后看谁还敢搞”。上述两种观点看似针锋相对,但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又不难发现,两者事实上都同时秉持、认可了同样一个前提,也即同样都认为“曝光这些隐私信息,确实会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构成某种羞辱、侵犯”,而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反对者认为,这种羞辱侵犯是不正当、不必要的,而赞成者则认为,这种羞辱是正当和必要的,有利于产生某种“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的“警示”效果。
如果我们承认“羞恶之心,人皆有之”,那么当然也应承认,就眼前的执法效果来看,“曝光榜”确实可能会产生某种“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行为”的警示效果,但进一步从推动人们积极主动守法,构建公民法治信仰,以及实现“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高度审视,恐怕又要意识到,这样一种建立在“不尊重甚至随意牺牲、羞辱违法人员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警示、惩戒效果,从长远来看,其实是并不值得依持的,最终也必将是得不偿失,因为这种“警示惩戒效果”越好,实际上意味着相应的权利和尊严的受辱程度也将越深,而这样一来——放任对违法人员权利和尊严的不断羞辱,不仅没有建设作用,反而会严重损害构建真正基于内在法治信仰的“全民守法”,以及基于“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的法治与德治结合。这诚如先贤所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它就不会认真对待法”。
就此而言,上述“曝光嫖娼人员信息”的做法,不仅错在执法违法、侵犯违法人员人权,而且错在它可能会侵蚀损害法治秩序深层次的权利基础。兹事体大,无疑不可不慎重对待。
相关新闻
- 2017-01-06评论:花季生命何以成“易碎品”?
- 2017-01-06评论:提升学生身体素质需要多方“发力”
- 2017-01-05【评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是个好办法
- 2017-01-05【评论】不放少放烟花爆竹需从源头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