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是个好办法
原标题: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是个好办法
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兰州市公安局统一部署,我市各交警大队从1月1日起全员上路,严查16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了解,我市交通秩序大整治启动后,兰州交警部门在城区设置了10个检查点,配备交警、公安、特警等部门,对16种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详见《兰州日报》1月4日1版)
一般意义上所指的个人征信,主要涉及银行金融领域,以个人消费信贷为主。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个人征信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数据。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实施,便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创新。以治理交通违法为例,国内已有深圳等多个城市开始实施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措施,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城市管理创新的大胆尝试,也给交通违法者的任性行为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现在发生在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违法者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淡薄造成。交通违法行为不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还会危及公共安全。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是对他们的规束,也是对其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因而,将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无疑是提升执法力度的强有力措施,是解决交通违法乱象的一把利器。
当前,我们的社会治理结构正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型,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其核心要素。正因为此,打破行业限制,让个人征信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公共领域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过去只是“一次性”处罚,而将之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就可以产生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作用,让更多人对交通法规产生敬畏之心。
当然,好的制度还要好的执行。一方面,多部门联合惩戒需要相互配合好,建立和健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还必须加强防范对信息的不当使用,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对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有必要加以细化界定,对“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理应纳入其内,而对轻微的不构成明显后果的违法行为还是应该排除在外,这其中应该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否则,将所有违法记录都纳入个人征信,数据量太大,管理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很高,征信记录本身也会失去反映真实诚信水平的意义。此外,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也有个公众接受程度和接受过程的问题,毕竟纳入个人征信产生的是负面刺激效应。因而,有必要设置一个制度缓冲期,加强执法宣传,以便让尽可能多的公众认识、接受和理解制度实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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