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主管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图)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1月5日讯 (本网记者 王烁 张玉芳 文/图 )5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庆邦就《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作为甘肃省首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有关情况
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其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
条件:实行生产经营登记证(卡)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明确了申领“四小”登记证(卡)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规定“四小”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现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明确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进货查验、定期检验、人员健康管理、证卡明示公示等管理制度,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四小”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记者提问
处罚:隐瞒谎报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坚持食品安全法从严监管精神,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屡教不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食品监管中违犯《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体现过罚相当精神,条例还对场地房屋出租者、“四小”业主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了免予处罚的免责条款。
收费:“四小”登记全部免费
同时《条例》还规定,“四小”登记不得收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的登记申请,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发放登记卡,提高办事效率,为小食品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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