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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载客”被罚2万元 三司机状告兰州市城运处胜诉

2016-10-11 10:05:0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非法载客”被罚2万元

  三司机状告兰州市城运处胜诉

  中国甘肃网10月1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常某、师某某、信某街头搭载乘客,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兰州市城运处)以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对三司机分别开出扣车罚单,司机不服,先后向法院递交诉状。2016年9月29日、30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分别公开了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撤销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师某某、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服处罚 手写“不放弃”表立场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兰州市城运处查处非法营运工作人员在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常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路程。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向常某送达《车辆暂扣凭证》。2015年11月29日,经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审批,就常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决定暂扣车辆。

  2015年12月3日,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且同日向常某先后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市城运处认为常某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常某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城运处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决定给予常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常某在文书送达回证上手写体注明“本人自愿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签名。由于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常某诉称,2015年11月28日,其驾驶私家车在使用某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正常运行过程中,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未亮明身份,而且在车流量非常大的情况下,不顾公共安全强行拦截,并驱赶他离开车内。常某多次询问对方身份,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拒绝回答,并将车辆抢扣后,不让常某拍照,且不及时出具扣车凭据。常某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条例,常某请求法院撤销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决定。

  兰铁中院一审认为,常某在兰州市城运处的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其本人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同日,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该期间不满《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向常某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被告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

  综上所述,被告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现场开单 10分钟送达处罚决定书

  2015年10月8日,师某某驾驶私家车载着3名女士行驶至百盛附近时,被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拦截,并以师某某没有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为由,将所驾车辆强行暂扣。2015年11月3日11时30分,兰州市城运处向师某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师某某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拟作出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日11时40分,兰州市城运处便向师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师某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11时55分,兰州市城运处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论性意见为:师某某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给予师某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师某某在兰州市城运处的询问笔录、承诺书上签字,并缴纳罚款。

  师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兰州市交通委申请复议。经复议,兰州市交通委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兰州市城运处原决定。师某某遂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上诉。

  庭审中,师某某诉称,2015年10月8日18时45分,其驾驶汽车途经百盛门口,有一女孩招手拦车,遂停车问女孩有什么事,女孩称能否带一段路去张掖路,随行的还有两位女士。上车后师某某对女孩说只是顺路搭载,不要钱。当车开出一段即被执法人员拦住,认定师某某从事非法营运,当师某某解释只是顺路搭载并没有议价更没有收取费用,但执法人员不听解释,强行将师某某的车查扣。随后于2015年11月3日在处理过程中,因师某某急于取车,就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写了承诺书,作了笔录。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明显不当,程序违法。另外,兰州市交通委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听取师某某的陈述与申辩,亦未听证,复议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兰州市交通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运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根据相关法院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兰州市城运处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注明原告有权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但仅过10分钟,兰州市城运处即向师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难以认定兰州市城运处保障了师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了申请听证权。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兰州市城运处在向师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作出对原告给予处罚的结论性意见,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兰州市交通委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手上路 收到邮寄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24日21时50分左右,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时,在南关十字北侧发现信某驾驶的尼桑轿车搭载乘客1人,便对查处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对乘客进行了询问,该乘客称去五泉山。同日,兰州市城运处将信某驾驶车予以暂扣,并当场向信某送达《车辆暂扣凭证》时,信某以其未实施非法营运行为为由拒绝签收。兰州市城运处则向信某送达了《告知单》。2015年11月24日,兰州市城运处就信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立案调查。次日,兰州市城运处决定暂扣车辆,并将《车辆暂扣凭证》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信某直接送达。2015年12月23日,兰州市城运处对信某制作了《延期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主要内容为:因案件复杂,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延期暂扣信某所驾小型轿车30日。同日,兰州市城运处对信某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日,兰州市城运处将《延期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违法行为通知书》以EMS形式向信某邮寄送达。

  2015年12月25日,兰州市城运处作出决定给予信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以EMS形式信某邮寄送达。2016年1月8日,兰州市城运处对于信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以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同日,信某按指定账号缴纳了2万元罚款。

  事后,信某诉称,其在兰州市永昌路夜市摆摊打印照片,2015年11月24日21时30分收摊回家,在途经陇西路口时一男子挡在原告车前,信某将车停下后,该男子拉开车门说到五泉山,且说话口气强硬,信某称其车系私家车,不拉人,不知道路,该男子用威胁的口气称“往前走,我知道路”。该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背对原告说向右拐,刚行驶100米左右,突然从侧面冲出一辆面包车猛停在信某车前面,信某紧急停车,该男子在车上没有说话。从面包车上下来四、五人,抢走原告的车钥匙,叫信某下车开单子。当时原告看见单子上是非法运营,便没有在《车辆暂扣凭证》上签字。信某称,他买车到车被扣大约40天,对道路路况不清楚,属于新手,不符合非法营运车辆的特征。信某托人协调取得现金缴款单,并于2016年1月8日按指定账号缴纳了2万元罚款。信某认为兰州市城运处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程序违法,处罚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市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运处虽然以《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形式向信某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应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于2015年12月23日邮寄送达,但是,同年12月25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信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邮寄送达,该期间不满《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向信某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被告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因此,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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