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景
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8月18日中新网)
“痛经假”规定出台,此举可谓用心良苦,但真正执行起来难免遭遇这样那样的阻力。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女性就业时容易遭遇性别歧视,一旦实施“痛经假”,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用人单位会认为提高了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可能会造成一种新的歧视。因此,“痛经假”要真正做到保障女性权益,才能让这一特别的“福利”得以较好推广。要不,规定虽好,但在执行中难免变味走样。
现实当中,别说是“痛经假”,就连女性产假也遭遇隐性打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中,有的晚育女性甚至只休3个月产假便匆匆去上班。同理,“痛经假”就更不用说了。事业单位和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可保证规定的时间以及薪资待遇,但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保证规定的“痛经假”。不是说每个私营企业主都是唯利是图的,但是资本趋利却是客观的。在资本趋利的支配下,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只能以各种手法变相刁难,比如降低女职工“痛经假”期的薪酬待遇。如此一来,试问谁还敢休这个假?
从医学角度来看,女性在痛经时期需要得到休息甚至去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如何界定“痛经假”,这也是一个难点,如果仅凭医院证明,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那么从中必会滋生隐形的“好处费”。其次,女同胞在请假时往往觉得尴尬,很多人会嫌麻烦不愿意去医院开证明。因此,政策规定固然给力,但仍需有效配套跟进才行。尤其是民企、私企方面,如果没有过硬的后续制度支撑,“痛经假”到头来恐怕是一纸空文,其起到的象征意义可能远大于实际产生的效果。
所以说,要让“痛经假”规定落地,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有制度保障。要不,即便是明文规定有了“痛经假”,有些女职工也不见得敢放心大胆地请假。只要让政策规定跟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形成制度的约束力,“痛经假”这一福利才不至于变得“羞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