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二)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协商定价的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三)完善成本监审。
政府定价的,实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的重要程序,明确准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四)合理制定水价。
政府定价的,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河西灌溉农业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中部提水灌区确有困难的,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东南部补充灌溉区分阶段调整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协商定价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五)适时调整水价。
已建工程,一次批复、小步快走、动态调整。新建工程,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水价形成方式、价格构成和价格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井河混灌区要统筹地表水、地下水价格,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地下水水价应等同或略高于地表水水价,确保用好地表水、少用地下水。合理制定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六)水价分类分档。
建立有利于保基本、促节水、调结构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制度。实行分类水价,要统筹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生产效益、用水量等,区别耕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水源、灌溉方式等用水类型,限制类上浮,鼓励类下浮,奖优罚劣。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水量阶梯和加价、优惠幅度,超用累进,少用递减,节奖超罚。可实行季节水价,河流来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丰低枯高,用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峰高谷低,调节供需。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探索用水合同管理,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河西灌溉农业区重点探索推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中部提水灌区重点探索推行分档水价、季节水价,东南部补充灌溉区重点探索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成本控制。
水管单位要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和制度,严格定岗定编,降低消耗,提升效率,管控成本,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八)建立补贴机制。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建立奖励机制。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筹集奖补资金。
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各市州要尽快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指导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市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予以推广。各市州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上每年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考核。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问责追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