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企业改制,隐匿国有资产487万元
因其行为属犯罪终止 原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总经理、会计终审改判免予刑罚
中国甘肃网7月1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两女子李某、罗某原本在国有企业兰州服装鞋帽公司任职,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隐匿国有资产487万元变为改制后的服饰公司集体所有。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原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总经理李某与原该公司会计罗某2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2人不服提出上诉。7月18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依据案情二人均获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根据兰州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整体改制,时任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总经理的李某与会计罗某预谋后,将公司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养老金等费用账外隐匿,未纳入财务正常核算账目,截至当年5月31日,共有152万元国有资产没有纳入改制范围。2005年10月,罗某分多次将上述隐匿的152万元转入改制后的服饰公司(李某系公司总经理)账户102万元,转入兰州服装鞋帽公司账户40万余元,4万余元由罗某保管,其余6万元用于2006年至2008年公司的支出。此外,在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李某、罗某为了使得公司在城关区靖远路的房产不纳入改制,从兰州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取得了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证明,致使该处900多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值为零。2005年10月,该公司又跟兰州市城关区拆迁办签订了700多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协议书,获得拆迁补偿款421万余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罗某分9次将拆迁款中的404万元转入服饰公司账户,其余款项留在兰州服装鞋帽公司账户。李某、罗某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由改制后的服饰公司实际控有,将隐匿的国有资产变为改制后的集体所有。2008年8月27日,李某、罗某将79万元和408万元上缴国资委。案发后,2014年7月8日,二人被取保候审。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罗某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二人主动向国资委上缴了所隐匿的大部分国有资产,并如实反映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隐匿并转入职工持股公司的事实,应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相应判决。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李某作为改制前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作为经手、管理涉案财产具体管理人员,应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原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准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并仅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审法院以自然人犯罪认定二人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错误,法院予以纠正。案件中,二人在被追诉的六年前,就已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动交代事情经过,并将隐匿的487万元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财务账目及银行凭证证实,上缴前隐匿款项仅挂账处理,尚未被改制后公司使用,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应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