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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2016-07-06 09:08:2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有调整

  中国甘肃网7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崔亚明)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月对兰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比例及基数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等文件规定,2016年度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省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分两次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7月审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人,经过计算单位的缴存基数高限为15083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3017元/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高限为15000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5000元/人。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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