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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开始核定

2016-07-05 09:00:1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陇周刊(2016年 第22期)

  原标题:我省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开始核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

  中国甘肃网7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徐静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核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各缴存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通知发布后,按照规定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完成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审核。2016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

  2016年度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人,经过计算单位的缴存基数高限为15083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3017元/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高限为15000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5000元/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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