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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撂倒玉门南站原党支部书记 因贪污罪被判2年6个月

2016-06-13 08:33:2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劳务费撂倒玉门南站原党支部书记

  刘某甲因贪污罪二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中国甘肃网6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嘉峪关车务段玉门南站帮助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将煤炭直接运送到分公司水电厂,从而获得劳务费。而这笔劳务费却被车站站长(另案处理)和书记侵吞。2016年6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判决:玉门南站原党支部书记刘某甲因侵吞5.5万元构成贪污罪,终审领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推煤劳务费 进了个人腰包

  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采购的煤炭经铁路运输到达玉门南站后,要通过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专用线和物资总库专用线,分别将煤炭推送到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和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物资总库。因水电厂专用线距离长、坡度大,推煤量少且风险高,一般情况下,玉门南站会选择将煤炭推送到物资总库,再通过汽车将煤炭运输到水电厂。为了节约运输成本,玉门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副处长沈某某、工作人员杨某便找到时任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刘某甲和站长刘某乙(另案处理)协商,希望玉门南站多通过水电厂专用线将煤炭推送到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

  沈某某和杨某经请示单位同意,与玉门南站达成协议,玉门南站每往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推送一吨煤炭,玉门油田分公司支付2.5元的推煤劳务费。因推煤劳务费属于玉门南站的额外收入,玉门南站无法开具正规发票,致使玉门油田分公司无法正常付款。刘某甲、刘某乙便委托陈某某的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与玉门油田分公司签订《铁路南站向水电厂推煤车运输服务合同》,通过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倒账,与玉门油田分公司结算推煤费,由陈某某扣留发票的税款和20%的管理费。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玉门油田分公司分三次支付给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推煤劳务费33.6万余元,陈某某扣留税款及20%的管理费后,分三次交给刘某乙推煤劳务费14万元、6.8万元、3.9万元,共计24.7万元,被刘某乙、刘某甲共同侵吞,刘某乙分得19.2万元,刘某甲分得5.5万元。破案后,从刘某甲处追缴赃款5.5万元,从陈某某处追缴非法所得3万元。

  构成贪污罪 终审领刑2年半

  据了解,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3月23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甲因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刘某甲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24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积极退赔赃款55000元,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结合上诉人刘某甲因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因退赃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2016年5月2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以贪污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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