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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刑释解教人员名单 兰州榆中司法所副所长贪污安置专款

2016-06-07 08:34:36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亚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虚报刑释解教人员名单 司法所副所长贪污安置专款

  中国甘肃网6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司法所副所长在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中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侵吞安置帮教补助经费。榆中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改判其缓刑。

  虚报刑释人员名单骗取专用经费

  高某某,女,原系榆中县司法局三角城司法所副所长。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榆中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榆中县司法局根据《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排各乡镇司法所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该《办法》规定:每安置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省财政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2500元。时任榆中县三角城乡司法所副所长的高某某,在部分企业不愿接纳两劳人员或部分两劳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10人,在兰州绿源塑业有限公司实际安置1人,共申请补助经费8.252万元。安置于裕兴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的7人、兰州丰盛蔬菜保鲜有限公司的3人均未实际上班。

  2011年12月,省市财政补助经费全部拨付榆中县司法局。2012年11月,榆中县司法局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2012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从榆中县司法局领取了5.5万元补助经费,领取后将其中5000元下发给了兰州绿源塑业有限公司,将剩余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2014年8月初,时任榆中县司法局局长的火克荣通知办公室将剩余的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被告人高某某接到县司法局通知后将剩余2.75万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以现金支票方式领取,并将该2.75万元安置帮教经费提现后存入其个人在建行的银行卡。

  2014年8月1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火克荣滥用职权一案中,将高某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高某某交代了虚报安置人员并将领取的无法发放的5万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用于个人花销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将其所领取的安置帮教补助金全额退还。

  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中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侵吞安置帮教补助经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期间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将所领取的安置帮教补助经费已主动全额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诉,理由是:对领取的安置帮助补助经费5.5万元,其将5万元挪用,剩余的5000元给了企业,自己没有占有该笔资金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认定犯贪污罪不当;除此之外,不应将涉案的2.75万元计入其犯罪数额。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在担任榆中县司法局三角城司法所副所长期间,在开展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中,通过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两次侵吞两劳安置帮教补助经费共计7.75万元的事实清楚。二审期间,上诉人高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上诉人高某某所提不应将涉案的2.75万计入其犯罪数额,高某某主观上没有占有该笔公款的故意,不应对该笔资金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建行现金支票存根及高某某个人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反映,高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从榆中县司法局领取2.75万元的现金支票,同年8月18日提现存入个人银行账户。高某某明知该笔资金是其虚报安置人员后领取的2011年剩余安置帮教补助金,却将此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实现了对该笔资金的实际控制和占有,原判认定其侵吞行为属贪污既遂并无不当。故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案发前退赔全部赃款、真诚悔罪等情节,司法行政部门已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法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榆中县(2015)榆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甘肃省榆中县(2015)榆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某某的处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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