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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毒案件 5人领重刑

2016-05-26 09:26:2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丁君怡(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涉毒4公斤5人领重刑

  中国甘肃网5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5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毒案件进行宣判,5名被告人中有一人被判处死刑,两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涉案毒品数量4231.8克。

  A.案情

  涉案车辆内民警缴获4231.8克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马利丽与被告人马进孝商议贩卖毒品。2014年12月,被告人张顺甫与被告人马赛彪商议运输毒品。12月31日,马赛彪将张顺甫使用的云A·Z037H“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过户至自己名下(车牌号为云M·71MP)。2015年1月4日,张顺甫将毒品藏匿在该车座椅下的暗格内。

  2015年1月5日,马进孝向马利丽支付购买毒品预付款5万元。1月6日,马赛彪驾驶藏有毒品的云A·FL110(临时牌照)“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从云南大理下关出发,按照张顺甫电话指挥前往兰州。1月7日,马利丽通知马进孝准备接取毒品。马进孝遂联系被告人马金虎与其共同接取毒品。

  1月8日8时许,马赛彪抵达兰州。马进孝与马金虎驾驶“三菱”越野车也到达兰州市车管所附近。当日9时许,马赛彪与马金虎在兰州市城关区“凯瑞商砼”公司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马进孝在兰州市车管所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赛彪所驾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块。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4231.8克,海洛因含量为58.5克/100克。

  B.判决

  一人被判死刑两人被判死缓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顺甫、马利丽、马赛彪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进孝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接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金虎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马进孝接取毒品的行为,构成买卖毒品罪的共犯,对被告人马进孝、马金虎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被告人张顺甫提供车辆并指使、雇用被告人马赛彪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马利丽主动联络下家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收取毒资;被告人马赛彪受人指使跨省长途运输毒品,系运输涉案毒品的主要行为实施者,与被告人张顺甫、马利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在以贩卖为目的出资购买、接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进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金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假释期满后又犯贩卖、运输产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赛彪系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顺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马利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马进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马赛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五、被告人马金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丁君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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